2010-11-19

有趣的詭辯例子

節錄自 於惠棠 之 《故事裡的詭辯術》

好讀網站 見到這本書(連結),例子很有趣,和大家分享分享。



麵條我沒有吃

某公擅長詭辯,又喜歡佔小便宜。有一次他去飯館吃飯,先要的是麵條,服務員端來的是辣麵,他不想吃 ,就讓服務員換了一盤包子,吃過之後不付款就走。

服務員對他說:「您吃的包子還沒有交錢呢!」

此人 說:「我吃的包子是用麵條換的。」

服務員說:「麵條你也沒有交錢。」

此人又說:「麵條我沒有吃呀! 」氣得服務員一時說不出話來。


一個人有三個頭

某甲對某乙說:「我能證明『一個人有三個頭』。」

乙說:「願聞高見。」

甲說:「每個人有一個頭,沒有人有兩個頭,一個人比沒有人多一個頭,所以,一個人有三個頭。」

乙雖然知道甲的論證是錯誤的,但不能指出錯在何處。



大膽刁民,本官何曾虧了你

從前有一個縣官要買金錠,店家遵命送來兩隻金錠。縣官問:「這兩隻金錠要多少錢?」店家答:「太爺 要買,小人只按半價出售。」縣官收下一隻,還給店家一隻。

過了許多日子,他不還帳,店家便說:「請太爺賞給小人金錠價款。」縣官裝作不解的樣子說:「不是早 已給了你嗎?」店家說:「小人從沒有拿到啊!」縣官拍案大怒道:「大膽刁民,本官要你兩隻金錠,你說只收半價,我已把一隻還給了你,就折合那一半的價錢,本官何曾虧了你!」

店家聽罷,苦不堪言。


你現在不是也在講話嗎

一個電影院裡正在放電影,觀眾席上有幾個人高聲說話,旁邊的一位觀眾勸他們說:「請你們不要講話,好嗎?」其中一個小伙子倒打一耙說:「嘿嘿,你現在不是也在講話嗎?」



快把飯錢算給巴依

在《阿凡提的故事》一書中,講了一個《飯錢》的故事:

有一個窮人找到阿凡提說:「咱們窮人真是難啊!昨天我在巴依(即財主)開的一家飯館門口站了一站,巴依說我聞了他飯館裡的飯菜的香味,叫我付錢,我當然不給。他就到喀孜(即宗教法官)跟前告了我。喀孜決定今天判決。你能幫我說幾句公道話嗎?」

「行,行!」阿凡提一口答應下來,就陪著窮人去見喀孜。

巴依早就到了,正和喀孜談得高興。

喀孜一看見窮人,不由分說就罵道:「真不要臉!你聞了巴依飯菜的香氣,怎麼敢不付錢!快把飯錢算給巴依!」

「慢著,喀孜!」阿凡提走上前來,行了個禮,說道,「這人是我的兄長,他沒有錢,飯錢由我付給巴依好了。」

阿凡提一邊說一邊從腰裡掏出一個裝銅錢的小口袋,舉到巴依耳朵旁邊搖了幾搖,一問巴依道:「巴依,你聽見口袋裡響亮的聲音嗎?」

「什麼?哦,聽到了!聽到了!」巴依說。

「好,他聞了你飯萊的香氣,你聽到了我的錢的聲音,咱們的帳算清了。」

阿凡提說完,拉著窮人的手,大搖大擺地走了。


空酒瓶等於裝滿酒的瓶

小趙、小錢、小孫、小李四人是同學,他們常聚在一起討論問題。有一天四人同桌吃飯,為桌上的半瓶酒爭論起來。

小趙說:這瓶子一半是空的。

小錢說:這瓶子一半是滿的。

小孫說:這有什麼好爭的,半空的酒瓶就等於半滿的酒瓶。

小李說:不對。如果「半空的酒瓶等於半滿的酒瓶」這個等式能夠成立,那麼我們把等式兩邊都乘以二:

半空的瓶乘以二,等於兩個半空的瓶,而兩個半空的瓶就是一個空瓶;半滿的瓶乘以二,等於兩個半滿的瓶,而兩個半滿的瓶就是一個裝滿酒的瓶。這樣,豈不是一個空酒瓶等於一個裝滿酒的酒瓶嗎?


父在母先亡

一個有迷信思想的人,請算命先生算一下自己的父母的享壽情況。

算命先生照例先問了一遍來人及其父母的出生年月日,然後裝模作樣地屈指掐算了一會兒,於是回答說:

「父在母先亡。」

這個人聽了以後沉思片刻,付錢而去。

為什麼求卜者對算命先生的話不懷疑,付錢而去呢?這是因為「父在母先亡」這句話有歧義,人們對它可以有不同的理解,或者說它可以表達不同的判斷:

父親尚在,母親已經去世;
父親先於母親而亡,即母親尚在,父親已經去世。

而且這兩種解釋不僅適用於現在,也適用於過去和將來。

我吸煙時從不工作

某工廠的一位車間主任看見工人小王上班對在車間裡吸煙,就批評他說:「廠裡有規定,工作時禁止吸煙!」

小王漫不經心地回答說:「當然,我吸煙時從不工作。」

誓聯

清人黃圖珌編過一則《誓聯》的笑話。說的是有個縣官上任伊始,便在堂上高懸一副對聯:

得一文,天誅地滅;
徇一情,男盜女娼。

但是,實際上他卻貪贓枉法。有人指責他言行不一,忘記了誓聯。

縣官辯解道:「我沒有違背誓言啊,因為我得到的不是一文錢,受賄徇情也不是一次啊!」

「靠得住」嗎

魯迅先生在一篇雜文中講了這樣一件事:

A: B,我們當你是一個可靠的人,所以幾種關於革命的事情,都沒有瞞著你。你怎麼竟向敵人告密去了?

B: 豈有此理!怎麼是告密!我說出來,是因為他們問了我呀。

A: 你不能推說不知道嗎?

B: 什麼話!我一生沒有說過謊。我不是這種靠不住的人!(《且介亭雜文末編》:「半夏小集」(五),第一零七頁)

這場官司要不要打

古希臘著名哲學家、詭辯家普羅塔哥拉曾公開設館教人辯論之術。他收了一個想當律師的學生,名叫愛瓦梯勒士。師生簽訂合同:學生先交一半學費,另一半學費待學生畢業後第一次出庭為人打官司勝訴後交付 ;如果官司敗訴就毋須再交這一半學費。

愛瓦梯勒士畢業後並未從事律師職業,也不交那一半學費。老師等得不耐煩,就向學生索取,學生執意不給,師生要訴諸法庭解決。老師對學生說,這官司打起來對你沒有好處。因為:如果我打贏了,根據法庭判決,你必須給我學費;如果我打輸了也就是你打贏了,根據當初簽訂的合同,你也必須給我學費(合同規定,愛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贏官司應交學費);或者我打贏了,或者我打輸了;所以,你都必須給我學費。

愛瓦梯勒士聽後不甘示弱,他對老師說,我看這官司打起來實際上對你不利。因為:如果我打贏了,根據法庭判決,我當然不給你學費;如果我打輸了,根據當切簽訂的合同,我無須再交學費(合同規定,愛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輸了官司,就不要交另一半學費);或者我打贏了,或者我打輸了;所以,我都不應付給你學費。

這就是邏輯史上著名的「半費之訟」。